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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1994)

  3、担任大中型企事业总会计师(含副职)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长(含副职)4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拟写过在全国或全市系统内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和管理办法,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书面材料和确认证明的;
  (2)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中,为使单位达到会计工作二级,起主要作用的;
  (3)在改革开放和转换经营机制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三项经济指标管理中,有部分指标达到全国或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4)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全国或全市性专业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介绍,并有大会印发书面交流材料的;
  (5)为主参加过部、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行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已被采纳,并取得有关证明的。
  三、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四、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会计系列一般不越级破格评审高级会计专业职务。从本届高评委开始,对于既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又不具备担任会计师5年以上资历,一般也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附件二:

关于评审高级会计师外语考试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有关会计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保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质量,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高级会计师应具备“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的基本条件,以及有关职改文件规定的“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精神,特制定本市评审高级会计师的统一外语考试暂行办法:
  一、各区、县、局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除符合免试规定外,评审对象都须参加统一的外语考试。
  二、外语考试的报名、命题、阅卷、发证等所有考务工作,委托上海财政税务职工大学(江西中路246号四楼,电话:3230622,3219610*3936)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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