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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1994)

  六、关于转省市和转系列的评审方法
  凡在外省市、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已被评聘为高级会计师,现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市会计高评委复核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任职资格。
  原曾被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如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需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经考核能履行高级会计师岗位职责的,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市会计高评委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七、关于委托地方评审
  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一般可通过其代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书面委托(如在本市无代管局的局级直属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市会计高评委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八、我局于1993年5月31日印发的沪财会[1993]35号文相应废止。

  附件一:

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事部、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而确因岗位设置需要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专业职务的会计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大学本科财经或非财经专业毕业,但不具备规定资历,即担任会计师职务不足5年的会计人员,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2年以上。非财经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还须经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大专程度财经专业的教育证明。
  2、担任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考核中有两年成绩为优秀者。
  3、担任大中型企事业总会计师(含副职)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长(含副职)3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拟写过在全国或全市系统内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和管理办法,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书面材料和确认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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