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
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4]11号 1994年4月14日)
根据《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征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
去年新组建的上海市第三届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九江路60号410室,邮编:200002,电话:3219610*3410分机)。
市会计高评委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二、关于推荐形式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分为正常推荐和破格推荐两种形式。
凡具备《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即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作为正常推荐评审。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作为破格推荐评审。
破格推荐评审,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附发《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破格条件进行推荐,并经区、县、局职改办审核同意。
三、关于推荐工作程序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工作程序,分为:单位考核提名,个人填交材料,整理综合报告,区、县、局审核推荐。
1、单位考核提名。根据规定,经过对推荐评审对象在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只有考核成绩为优秀者,方可考虑晋升,才能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因此,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审不搞个人申报,首先应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提名。
2、个人填交材料。单位考核提名后,评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上海市人事局近期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推荐)表》,并如实提交学历、资历、工作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外文程度等情况的材料。
3、整理综合报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对评审对象填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在群众评议和定性定量考核的基础上,整理写出综合报告。综合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最高学历、何时评、聘会计师专业职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专业工龄、社会职务、单位地址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