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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
局关于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4]11号 1994年4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市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按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退休金的原则
  根据国发[1994]9号文精神和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时,将国发[1994]9号文规定和实施本市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办法结合起来贯彻,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4]9号文规定的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高于本市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标准的,按国发[1994]9号文规定执行;反之,按本市物价补偿规定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金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中央和外省市在沪企业,以及1993年9月30日以前由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单位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均属于这次增加离、退休金的范围。
  三、增加离、退休金的办法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
  3.1986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按上述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凡1993年9月底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离、退休金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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