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和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应当承担监督失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时,董事会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股东和监事会不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