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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试点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试行)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七条 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职工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董事或经理不予纠正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向产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当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和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九条 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二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一般应每季召开一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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