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有产权代表及其他股东代表;
(二)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出任监事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监事会,其监事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派出。
建设集团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其监事会成员(包括下属企业)的产生按深企改组[1994]2号《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单位提出候选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其首任监事由发起入选任;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其首任监事由创立大会选任。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政府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或委派监事的,该选举或委派无效。
第十五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有权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营业年度终了时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调查核对,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