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试点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试行)
(1994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深圳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试点企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第四条 国有全资企业监事会的设立及运作按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含股东会,下同)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六)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该董事或者向董事会提出解聘该经理的建议。
监事会作出前款建议的决议时,应由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一、二类企业不得少于五人;三类企业不得少于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