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我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内科发管字1号)
为促进我区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一个更大更快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是采取民有民营、国有民营模式,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二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主要包括:
(1)以非在职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合伙)和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
(2)在职科技人员由单位同意,专职领办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的技术贸易机构;
(3)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集团)、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二轻企业、供销社等)、社会团体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开发型企业;
(4)党政机关按有关规定用预算外资金创办的科技开发与服务实体。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在组织结构调整中分流出来的科技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领办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或科技第三产业。
上述人员在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过程中,应简化审批手续,适当降低注册资金,资金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由担保单位出具证明抵部分注册资金。
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征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列入分配计划,并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工作人员身份。
第四条 成立集体性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有主管单位,也可无主管单位。有主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科委申报;无主管单位的,由企业筹备组向同级科委申报,经批准后向同级工商部门注册。
个人集资创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愿意按照集体企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财产和积累归集体所有,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务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核定为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