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和
本市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国税沪进[1994]3号 1994年1月2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明传电报”)和本市补充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明传电报”第一条所指的“产品类别”及“库存表”的“货物名称”口径应与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认可的各该外贸企业1993年的出口退税申报表的口径相一致。按本条要求填写的“库存表”总计数(总表)必须与企业《库存出口商品明细账》和《待运出口商品明细账》1993年年末余额之和相一致。
二、按“明传电报”第一条规定和前述要求填写的“库存表”所列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减除按“明传电报”第二条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货物库存表(分表一)所列的货物的数量、金额和“明传电报”第三条规定的1993年4月1日以后购进而未取得专用税票的出口货物库存表(分表二)所列的货物的数量、金额后的库存出口货物余额必须按数量、金额填列“库存表”(分表三)。该表所列出口货物之数量、金额在1994年11月底以前在财务上实现出口销售的可按1993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申办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