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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要建立处理粮食财务挂账资金来源的专户制度。属于财政负责落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商贸口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属企业负责落实的资金,由县一级粮食主管部门设立专户,集中调度,限期处理。
  四、采取过硬措施,确保不发生新挂账
  全省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商业、工业及多种经营实行“三分开”,真正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坚决清退计划外用工,精简行政人员,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支出千方百计地节约费用。要抓紧清收货款,加强资金管理。要大力开展粮油深度开发,发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得再发生新的粮食财务挂账。
  对于粮价放开后形成的财务挂账,财政应补未补挂账利息和按政策应由财政拨补的资金以外,其余全部由粮食企业自行消化。
  地方财政负担的“三挂钩”物资的价外加价,用于保障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实施的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财政粮食亏损退库等补贴资金,要保证按计划、按进度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延期拨补,否则省将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对一九九一年粮食年度前的挂账利息,按中共中央中发[1993]11号文执行。对一九九二年发生的挂账,在清理处理期间,银行按优惠利率执行,不加息罚息。为了帮助粮食企业走出困境,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有关部门也不准对粮食企业搞摊派。
  五、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建立控制和处理粮食财务挂账的责任制
  (一)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财办、财政、粮食、审计、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处理进度、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清处工作中的问题。
  (二)各地行署、市、州、县政府要制定年度处理规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省对地市州,地市州对县市分层次的处理粮食财政挂账责任制度,签订“控制和处理粮食财务挂账责任书”,并将任期内处理粮食财务挂账作为对领导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三)加强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解决粮食部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政策性因素掩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对粮食企业实行工商分开的结算办法,粮食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实行制止新挂账和消化粮食财务老挂账的奖惩制度。对完成了责任书规定的处理进度和控制目标的,省增拨“专储粮”每斤二分钱费用补贴的奖励,并按政策兑现专项补贴;对一九九三年没有发生新增挂账的县市奖励5万元;从今年起,对全部处理完粮食财务挂账的县市,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解决一个,奖励一个(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处理粮食财务挂账领导小组制定)。国家今后在这方面若有优惠政策,省里不折不扣照给,不使提前完成处理挂账任务的地方吃亏。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规定处理进度和粮食亏损退库进度的地方和部门,属财政部门未到位的,省财政厅通过扣减专项补贴、调整地市州县财政上解比例或补贴资金,将地市州县应补粮食企业补贴扣回,直接拨补到粮食企业;属粮食部门未完成的,扣减“专储粮”费用补贴,以促进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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