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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落实资金来源,限期处理完粮食财务挂账。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财政、银行和粮食企业要按照挂账总额和责任界限,提出分年处理财务挂账的计划。从一九九三年起,分五年处理完毕。前二年处理计划不能低于挂账总额的50%。有些地方可在一、二年内处理完的,不要往后拖,早处理完早主动。
  (一)属于政策性因素和财政应补未补形成的挂账,其资金来源:一是建仓建货位的挂账,已转入固定资产的根据新财务制度规定,在其自身的折旧中逐步补偿。没有转入固定资产的部分,统一转作递延资产,根据企业承受能力,五年内逐年列入费用摊销。二是对省里一九八九年制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超出国家保护价部分,以及省自定保护价的部分所造成的挂账,由省里负担一半,地市州县负担一半。从一九九四年起,列入财政预算,分期分批拨补到位。三是对产粮大县要研究一些支持政策。四是按一九九三年财政预算安排各地的亏损补贴计划,连续安排四年,保证亏损退库计划的80%用于处理财务挂账,其余20%用于按规定建立的地方(县市)储备粮的合理费用和利息、军供粮的费用和价差补贴(军供粮、甲子粮集中的地方据实补贴)。五是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补贴(含一九九二年的专项补贴),除省集中13%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外,其余部分的80%用于解决历史挂账,20%用于支持粮食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六是粮食企业上缴的利润和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列收列支,连续四年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处理财政应补未补挂账。七是解决“自理口粮”的城镇户口所收取的部分资金也可以用来处理挂账。八是各级政府根据本身财力落实的部分资金。其中,四至八项资金来源,首先解决财政应补未补挂账然后处理政策性挂账,不得挪作他用。
  (二)属于粮食企业负责消化的挂账,其资金来源:一是对未收回的款项要加强催收,确实有困难收不回的,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逐年处理;二是对专用基金超支,用新制度执行前节余的有关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如下: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调节基金,抵补后不足部分用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处理;三是企业自补亏损挂账,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四是用粮食企业按新制度规定每年提取的削价准备金处理;五是用粮食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处理。
  (三)对银行不符合政策的加罚息形成的挂账,由银行负责处理。
  (四)粮食财务挂账利息,按挂账资金的责任类别所占比例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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