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粮食企业财务巨额挂账严重制约了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加剧了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不利于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制止新挂账,解决老挂账,促使粮食企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将处理粮食财务挂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理粮食财务挂账的总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共识,上下左右齐心协力,按照“自力更生、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核实数额,分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处理,力争从九三年起,用五年的时间处理完全省粮食财务历史挂账。
二、认真清理核实,划分挂账性质,明确责任界限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财办、财政、银行、审计、粮食主管部门的人员,成立专门班子,对粮食商业企业的财务挂账认真地进行清理核实(不包括粮油工业、饲料、运输企业),分清责任界限。
1、政策性因素和各级政府行为导致的粮食财务挂账。包括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粮食收购执行保护价造成的挂账,完不成定购任务用议转平抵补的差价;地方政府批准平价粮油减购增销造成粮食企业增加的价差支出;为了解决“两难”问题,计划内所建的仓棚、货位,所造成挂账。
2、粮食企业行为造成的挂账。包括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呆账损失、经营性亏损、库存材料、包装物及商品亏库损失;各项专用基金超支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检查查出的其他违纪金额。
3、地方财政应补未补形成的挂账。包括财政应补未补的粮食价差补贴、价外补贴、亏损补贴、调拨经营费提高标准后增支财政应补部分,一九九一年“专转平”地方财政应负担的价差等。
4、银行不符合政策的加罚息所造成的挂账。
对不属于上述资金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作为挂账处理。
(二)核实粮食财务挂账的时间截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底止,但在具体划分责任时以各地粮食价格放开的时间为界限。对于一九八九年底以前由财政、审计、粮食、银行等部门检查核实认定的挂账,可不再重复清理。对于一九九0年以后财政、审计部门已进行财务检查的,这次也于再重复清理,但要与粮食、银行等部门核实确认,划清责任界限。粮食财务挂账清理核实划分责任的结果,要上报省处理粮食财务挂账办公室。
(三)对清理核实的粮食财务挂账,粮食部门要在会计核算上设专户反映,并按五类(政策性、粮食企业、财政、银行、挂账利息)分设明细账,银行、财政要设置相对应的专户,便于考核处理进度。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账的一些政策问题,省政府将向国务院专题报告,争取中央支持,以帮助我省处理好粮食财务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