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承包人分包、转包出去的项目,在1993年底前已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但至今尚未开具《证明单》的,可在3月前就这部分已完成的工作量开具原《证明单》,总承包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这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税款纳库工作;对1993年底前已开具的《证明单》,但属于1993年尚未完成或1994年需继续施工完成的建安工作以及本规定下达前(即3月底前)开具的原《证明单》中注明的建安工作量,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这部分已开《证明单》但尚未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与实行分包、转包代扣代缴营业税之间的交替衔接工作,一定要做好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漏税现象的发生。
本规定实施后,其他情况一律不得再开具原《证明单》。
四、外地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本市工程项目的,其纳税申报归口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总承包工程项目在本市各区(除闵行、宝山、嘉定、浦东新区外)的,应到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大队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和代扣代缴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营业税手续;总承包工程项目在本市各县及闵行、宝山、嘉定、浦东新区的,到各县(区)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和代扣代缴分、转包工程项目的营业税手续。本市企业单位总承包本市工程项目的,仍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和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工作。
五、对总承包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筑安装实行分包、转包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范围,系指“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建筑业”税目所适用的范围。
七、“上海市税务局××分局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请各直属分局、区、县(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及稽查大队自行落实刻制。“专用章”内径长35mm、宽15mm[式样附后(编者注:略)]。
《代扣代缴营业税款证明单》可向市局票证仓库统一领取。
八、除本规定第三条外,本实施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