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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通知
(沪财综[1994]18号 1994年3月27日)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库券发行和购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可上市有券国库券(以下简称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94年二年期国库券,年利率13%,从4月1日开始发行,到5月31日结束,发行结束后两个月可上市转让。94年二年期国库券从1994年4月1日开始计息,计息采用单利方法,不计复利,1996年4月1日起一次还本付息。94年二年期国库券有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券面。
  二、旧券换购新券办法:
  1.1994年7月1日到期的91年国库券和89年特种国债,凡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可提前从今年4月1日起兑付,并给予在原来利率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的优惠(即:91年国库券原年利率10%,换购新券的按11%付息;89年特种国债原年利率15%,换购新券的按16%付息)。91年国库券以旧换新的日期为4月1日至5月31日;89年特种国债以旧换新的日期为4月1日至5月15日。不办理以旧换新的91年国库券和89年特种国债仍按原定的利率和兑付时间办理兑付。
  2.本市单位和个人用旧券换购新券,原则上采用补足差额的办法,如:100元91年国库券,就用67元现金补足后换200元94年二年期国库券;1千元91年国库券,就用70元现金补足后换1400元94年二年期国库券;1万元91年国库券,不用现金就可换13300元94年二年期国库券;其他类推。如果要求兑取利息的,兑付经办单位应予满足。单位以旧换新要求兑取利息的,利息支付日期为5月16日至31日,这部分利息兑付金由经办单位从国库券销售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由市财政局另行拨付给经办单位。
  3.单位和个人持有的91年国库券“代保管单”,各证券公司视同实物券办理以旧换新。
  三、发行对象:
  本市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对象是城乡居民个人、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四、认购办法:
  1.城乡居民个人认购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可由单位集体组织购买,也可直接到发售点购买。单位组织购买部分(包括职工个人旧券换购新券),可由单位汇总职工的旧券和现金后,统一到发售经办单位办理兑付和购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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