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同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公室接触交往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七、办公室在办公室以外举办邀请中方人员参加的电影(含录像)招待会,影片(含录像带)需提前一周送市外办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放映。
  我市有关部门应邀出席的人员和人数由市外办掌握。
  八、办公室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但一般应在其办公室内举行。如在办公室外举行,需征得市外办的同意。各新闻单位和记者个人收到办公室直接发达的请柬,应先弄明情况,出席与否应商市外办后统筹安排。
  九、我市新闻机构就一般业务采访办公室领事官员,可根据确有需要,以我为主,对我有利的原则,报市外办审批。所提问题涉及双边或多边关系以及国内外敏感问题,由市外办报上级机关批准。
  十、办公室为庆祝本国国庆、重大节日、配合本国领导人来访,或因其它理由要求派领事官员在我市电台、电视台发表讲话,或在我市报刊发表文章,除中央有关部门另有指示外,一般应予婉拒。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外办请示中央主管部门。
  十一、办公室邀请我市有关部门人员出席由其组织的集会、座谈会和讨论会,应邀人员应及时请示主管机关的领导,并经市外办同意后方可出席。
  我市有关部门一般不邀请办公室领事官员出席本单位组织的集会、座谈会和讨论会(包括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展览会),确因工作必要需邀请其参加的,应征得市外办的同意。
  十二、办公室领馆成员未经与市外办联系或安排直接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要求参观,该单位应以不便安排为由予以婉拒。
  办公室领馆成员要求参观三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与企业直接联系,是否安排,由企业自行决定。
  十三、办公室索要我市工业、农业、商业、文教卫生、科学技术、人口、人民生活等方面资料,可向市外办提出。凡已公开发表的,一般可以提供。索要发明创造资料,两国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一不予提供。
  十四、办公室向我市图书馆、学校、研究所及新闻出版单位等赠送书刊和视听资料,一般可以接受。但如发现有反共、反华、“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涉及边界领土争端或淫秽内容的,应拒收或退回。如需交涉,由市外办请示外交部新闻司后处理。
  十五、办公室资助我市的高等院校或与高等院校联名举办外语演讲、歌咏、征文比赛,并对优胜者颁发奖品、奖金以及邀请免费出国旅游,原则上可以接受。但有关院校需事先与省教委并征得市外办同意,必要时请示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新闻媒介一般不作报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