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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同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公室接触交往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同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
常驻大连办公室接触交往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同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公室接触交往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同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公室接触交往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日本政府同我国政府达成协议,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于1993年6月在我市设立常驻大连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管辖范围为大连市。
  其职责是:在我市范围内维护日本国的国家利益,保护日本国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日本国侨民,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以合法手段了解我市政府、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情况,处理有关日本国同我市之间的商业和经济等事务,开展正当的文化活动;
  办理护照、签证、公证、认证等方面的事务;在不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督和检查日本国商船、民用航空器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在市政府及外交部、省外办的领导下,负责对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同办公室的交涉事宜。
  三、我市各部门、各单位同办公室的重大交往活动,由市外办归口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交往活动情况报市外办。
  市外办应根据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利用办公室渠道为我市有关部门过牵线搭桥,促进我市同日本国之间在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办公室领事官员执行公务时,可直接同市外办联系;凡属港口、机场、外贸、旅游等方面的日常及纯属生活服务方面的事务,各主办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径自受理,其余均通过市外办安排。
  五、办公室领事官员要求拜会、宴请我市市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构副市级以上领导人,并与他们开展交际活动,均需通过市外办安排。
  六、办公室为庆祝其国庆或其他重大活动举行招待会,我市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酌情应邀参加,参加人员规格和人数由市外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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