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
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
“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 京财预[1993]470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按照执行。
其中国库各区县支库增改预算收入科目的方法说明如下:
1.在中央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
“91.21款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91.22款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91.23款 外资银行所得税”;“91.24款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