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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1994年5月9日)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必须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必须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相符,并按规定的比例限额和经批准的设置方案执行。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或变相升格,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五)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配置。规格层次较高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六)非领导职务名称原则上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根据职业特点需设置有别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由有关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中一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批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厅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巡视员。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区、地级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处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调研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市、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科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副主任科员。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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