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农转工人员办理求职登记问题
(一)办理求职登记的人员范围:
凡符合《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第七款规定的人员,均可以给予办理求职登记。
(二)办理求职登记的农转工人员需持下列证明:
属自愿自谋职业的人员,需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的本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居民户口簿。
(三)上述人员应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如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尚未设立劳动部门的,应到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地点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五、按照《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正在劳动教养或服有期徒刑的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的收、管、付问题:
(一)按《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征地单位向区、县劳动局拨付安置补助费时,各区、县劳动局应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经批准撤销村或队建制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服有期徒刑人员安置补助费名册》(样表附后),按市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收取,并将此项费用存入他们的名下。此项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劳动局按规定集中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正在劳动教养或服有期徒刑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后,履行了就业登记手续,并有用工单位招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拨付:
1.由用工单位正式招用的,凭招用单位的录用证明,由区、县劳动局将安置补助费通过银行一次全额拨付给招用单位。
2.本人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其个体营业执照,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经批准撤销村或队建制、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领取安置补助费申请表》(样表略)上签字,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后,支付给本人。
六、农转工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由乡、镇农工商总公司将企业为个人按国有企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的比例,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的退休统筹基金和个人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其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农转工人员的待业保险费,由当地农工商总公司按安置单位和农转工人数(并附农转工人员花名册),分季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