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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若
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税三[1993]806号 1993年12月14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368号《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以房产投资联营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依照北京市施行房产税细则第四条规定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房产投资联营的,依照国税函发[1993]368号文第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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