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处理下级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鉴定工作,并进行最终审定。
第七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接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2、参照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及本地区的中央在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及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需要办理退休、退职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4、负责处理下级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鉴定工作。
5、定期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 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接受上级劳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2、负责向上级劳动鉴定机构呈报申请劳动鉴定的材料,并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病伤资料。
3、负责建立、保管病、伤残职工的健康档案和工伤、职业病档案。
4、负责长期病休职工的管理,定期对长期病休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劳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安排其复工或休假治疗。
第九条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应做好劳动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基层企业报送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劳动鉴定程序
第十条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1、病、伤职工病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其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经审核后再呈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工则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到指定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2、需要劳动鉴定的职工,应备齐有关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化验报告、X光片(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到有关医院提取);工伤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还需持工伤事故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职业病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