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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通知

(1993年12月25日 [1993]厅秘字第67号文件)


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你们《关于加强北京市劳动鉴定工作建立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请示》(京劳险文字(1993)64号)收悉。
  为加强本市劳动鉴定工作,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市、区县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并原则同意《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附: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2.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区县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人员以及医学专家组成,市和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局,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业务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医生,组成若干个医疗技术专家组,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可以不建立劳动鉴定组织,由劳动处指派人员负责完成上级劳动鉴定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鉴定机构。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劳动鉴定机构的工作。
  4、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负责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呈报的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对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的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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