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3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在我省投资的企业日益增多,为我省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去年底,全国发生两起外商投资企业特大火灾事故,劳动部已通报全国,并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为贯彻该《通知》精神,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各地要向外商投资企业宣传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法规,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精神,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在我省的所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和本省的安全生产法规,尊重企业职工的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不顾职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作为在企业发生。
二、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运、经营场所,当地劳动部门要组织公安、外经、环保、工商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凡是将仓库、宿舍、生产车间混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物,必须责成企业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又不积极整改的,当地政府应令其停业整顿。今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要求,又不服从劳动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的企业发生生产性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事故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同时,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