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图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土发[1994]80号)
各区规划土地局、县土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
全市的初始地籍工作已基本结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和现势的地籍图件,为了充分发挥地籍图的使用价值,理顺土地管理系统的专业用图关系,适应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加强地籍图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土地管理部门的批文附图、勘测定界及管理等工作用图,有条件的应一律使用地籍图,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档案统一和规范。
二、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地籍图要素进行修测、补测,保持地籍图的现势性。变化大的区域,要组织力量对图件更新,提高地籍图的精度。
三、地籍图的查阅
地籍图的查阅,复制应本着热情、积极的态度提供利用,逐步扩大地籍图的使用范围。一般按下列情况提供:
(一)对土地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查阅、复制地籍图应提供其工作、管理所需要的地籍图。
(二)对外单位要查阅或复制地籍图,查阅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经档案资料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办理:
1、单位查阅,提供其所属用地的地籍图。
2、个人查阅,提供其地籍档案袋中的附地图。
3、对公、检、法和纪检部门的查阅者,只提供其已立案的案件和违纪案件中所涉及地块内容的地籍图。
4、查阅、复制地籍图应建立登记制度,所提供的图件应加盖注记章,注记“仅供××××使用”;对因权属不清,未明确用地界线的地籍图,提供时应作注记说明。
四、地籍图的利用保密问题必须执行沪土人发199046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和沪土人发1990127号《关于执行“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国家秘密项目一栏表”的通知》的精神。
五、地籍图的查阅、复印、利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建立健全地籍图使用的统计制度,对地籍图的接收、归档、管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进一步提高地籍图的利用效果。
七、每年年底,由各局的土地档案室城建档案室、土地管理科、土地管理分所共同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地籍图的利用情况。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的适当时候对各区、县地籍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