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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负责制定有关执行本《办法》的具体方案;
  (四)负责指导区县级星火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市星火奖,区县属单位由区县科委初审后,向市星火奖评委会申报;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星火奖评委会申报;驻淄博省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星火奖评委会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验收或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也可申报星火奖。
  第十六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申报书,并交纳评审费一百元。
  第十七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填写主要完成单位时不得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或者在管理、培训中提供技术、装备、经费、服务等条件并付诸实施,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关键性贡献的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部门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完成人名次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区县科委、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将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星火办,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星火办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送市星火奖评委会。
  第二十二条 市星火奖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评委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审获奖项目必须有评委会全一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经市星火奖评委会评定通过的市级星火奖项目,授奖前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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