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4.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1.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
2.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已在市内推广应用,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比例;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4.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
1.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2.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在部分地区推广应用,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4.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获得市星火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等奖
1.为振兴农村经济提出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他研究成果,对全市重大政策制订起到促进作用,经实践检验切实可行;
2.在星火计划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或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指导意义大,在全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3.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二等奖
1.为振兴农村经济提出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他研究成果,对区域或行业重大政策的制订起到了促进作用,经实践检验切实可行;
2.在星火计划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或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在全市大部分地区或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3.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三等奖
1,为振兴农村经济提出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他研究成果,对区域或行业重大政策的制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经实践检验基本可行;
2.在星火计划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或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3.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星火示范企业、示范乡镇标准
(一)星火示范企业
1.企业主要领导依靠科技、尊重人才、懂经营、善管理;
2.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星火计划实施方案和推广扩散计划,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技术经济协作关系,并通过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在一定的区域内形成了以科技为先导的支柱产业或企业集团;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显著或创、节汇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