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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1993)]175号 1993年11月18日)


  现将《淄博市星火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星火奖励办法》,结合淄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星火奖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列每年评奖一次。分别奖励和表彰先进的星火科技成果项目,星火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和星火示范企业、星火示范乡镇。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与 装备;
  (二)区域性综合技术开发;
  (三)星火计划管理和技术培训;
  (四)在依靠科技进步、实施星火计划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企业和乡镇。
  同一项目,已申报或者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不得再申报市星火奖。

第二章 奖励形式

  第四条 淄博市星火奖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奖金三千元,二等奖奖金二千元,三等奖奖金一千元,分别颁发荣誉证书。经费列市财政支出。
  第五条 星火示范企业和星火示范乡镇,授予荣誉奖牌。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六条 获得市星火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等奖
  1.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2.有重点推广价值,已在省内若干地区推广应用,产品在省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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