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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
(沪劳力[1993]180号 1993年12月23日)


  你局关于《企业内待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徐劳仲发[1993]2号)报告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企业内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沪劳力发[92]3号)文中第二条“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待遇可参照退休职工的待遇发给”。其含义为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待遇应和退休职工的待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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