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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
(沪劳力[1993]180号 1993年12月23日)
你局关于《企业内待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徐劳仲发[1993]2号)报告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企业内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
》(沪劳力发[92]3号)文中第
二条
“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待遇可参照退休职工的待遇发给”。其含义为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待遇应和退休职工的待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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