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代开“专用发票”的填写规定
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五、关于对部分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后的税款征收问题。
对原按定期定额办法核定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代开“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所应将为其代开的销售额部分单独计算,与原来核定的定额相加后一并征收增值税。
六、关于个别小规模纳税人临时要求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未被纳入代开“专用发票”范围但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临时发生大额经营业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可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临时申请,经税务所领导同意后,即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并按相应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在代开“专用发票”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任何税务机关都不得为无证经营者或非本税务所户管范围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也不得违反“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开具“专用发票”。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安排力量,落实人员,认真及时做好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为他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违者除依据有关
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外,造成税款流失的,还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凡属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取得或开具何种发票,均不得采用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作为应纳增值税额缴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