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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四[1994]7号)


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大队、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有不少反映,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知》,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具体确定问题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统一规定为该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所,其他任何机构或部门都不得承担(包括接受委托)代开发票的职责,如有违反,作违纪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报批手续问题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确属需要经常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由各区、县自定),经区、县税务(分)局批准后纳入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发给市税务局统一印刷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该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请联,第二联为核查联,第三联为存根联(详见附表)。
  三、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操作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业务时,应先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然后持申请单中的申请联、核查联到主管税务所指定的开票地点要求换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收到该申请单后应认真审核所填内容是否真实、正确,然后再换开“专用发票”,并加盖由市税务局统一编号、刻制的“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局换开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第一联连同申请单的第一联存税务所备查,“专用发票”第四联交纳税人带回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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