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
划深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管[1994]第036号 1994年3月3日)
各区环保局:
1993年,国家环保局颁布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规定于1994年3月1日起实施。为了切实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进一步深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由你们会同区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工作,并绘制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编写区域说明(以表格形式配上人口、面积、范围、用地比例等内容),以及关于该区的用地现状图及近期规划图,一并报我局。
二、在完成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在内环线内进行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工作。在3月底上前上报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区域范围,五月中旬前向我局申请噪声达标示区的验收。验收报告应包括:人口、面积、区域范围、资料、达标区域的域图、环境噪声网格测点位置图、达标区环境噪声污染分布图、噪声功能区划图、噪声源花名册、监测数据和管理措施(按档案要求装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