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废止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1994年5月1日)

  一、总则
  为了加强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应是在体育工作的各方面都比较好,有一个或两个体育运动项目确已形成传统的学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础上,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体育工作,积极经常地组织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课余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现和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为发展体育事业做出贡献。
  二、命名及管理
  1、凡是基本符合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标准的学校,可向所在区(县)体委、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体委、教育局检查验收,提请市体委、教育局审核批准,予以命名。
  2、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各级体育、教育部门共同管理。市和区(县)体育、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教学、训练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搞好体育教师培训,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定期举办不同形式和范围的比赛。
  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校长和教导主任,要把体育传统项目工作纳入学校体育工作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在开展体育活动中的作用,加强体育宣传,发动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5、班主任要动员和组织好全班学生的体育活动,抓好本班传统项目运动队的工作,支持和关心本班学生参加校代表队的训练和比赛活动。
  三、标准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应做到:
  1、学校领导重视、支持体育工作,学校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确有一个或两个体育项目已形成传统。
  2、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锻炼时间达到每天一小时。积极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为95%以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