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办法
(1994年5月9日)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界定工作,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和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本着从严掌握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依据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机构职能和单位性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各级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3、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的单位是否列入,由各级政府商同级党委确定;
4、行驶政府行政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监督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5、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行业总会的单位,目前作为过渡 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6、上述部门和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党群工作人员。
(二)下列单位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企业性质的单位;
2、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3、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以从事科研、教育、社会化服务等工作为主的各类中心。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的程序和审批
(一)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由省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省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单位)提出各自所属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初步意见,送省人事部门核批。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由各地区和地级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后,分别报行署和地级市、且(市、区)政府确定。乡(镇)实施范围界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