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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消防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
消防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12日)


北京市消防局:
  你局《关于提高消防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的请示》消行字(1993)64号收悉。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同意你局提高消防干警的岗位津贴,其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4元提高到每人每天1元,执勤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等仍按市财政局(87)财文字第1064号《关于消防干警实行执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调整津贴所需经费从“城市维护费”中调剂解决,不增加拨款。此次提高消防干警执勤岗位津贴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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