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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建造住宅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新建、扩建住宅堆放物料占用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占道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的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墙与相邻建筑纵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住宅的一点五倍。
  (二)山墙与相邻建筑有窗纵横的间距,不小于新建住宅高度的一倍。
  (三)纵墙与相邻建筑山墙的间距,相邻山墙有窗的,不小于新建住宅高度的一倍;无窗的,不小于新建住宅高度的二分之一。
  (四)山墙与相对建筑有窗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防火规范要求的最小间距。
  第十四条 个人新建、扩建布局不规则的新建住宅,以与相邻建筑最近的部分计算间距。
  新建、扩建住宅的高度,以相邻最近距离建筑物室外自然地面确定标高,相邻建筑物有住宅时,以相邻住宅的室外自然地面确定标高,建设坡屋顶住宅,按最高处部分计算高度。
  第十五条 个人新建、扩建住宅与相邻住宅间距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或合用山墙靠接建设的,必须与相邻建筑的产权人签署协议。
  第十六条 个人翻建住宅、不准易地或超过原面积、原高度翻建,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个人翻建有纵向沉降的危倒住宅,可按室外自然地面确定标高,单层总高度不超过原高度或三米的,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个人新建、扩建、翻建住宅,工程主体和固定、活动的附属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界线。
  第十九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准个人新建、翻建、扩建住宅:
  (一)近期规划改造、保护建筑、水源、泄洪、文物保护、风景游览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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