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制企业欲委托拍卖(拍租)房产时,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八条 补贴购买或按照房改方案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欲行拍卖(拍租)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共有的私人房产欲行拍卖(拍租)时,应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
第十条 竞买(竞租)人申请竞买(竞租)登记时,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对其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竞买(竞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交纳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 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在竞买(竞租)登记前,公布拍卖(拍租)房屋的坐落、结构、面积、交通、完损状况。
第十三条 拍卖(拍租)房产(不含私有房产)的底价应由市房产评估中心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自定底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竞买(竞租)登记时,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公布拍卖(拍租)房产底价,拍卖(拍租)底价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 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负责组织竞买(竞租)人察看拍卖(拍租)标的物。
第十六条 竞买(竞租)人在拍卖(拍租)前当场抽签,确定报价牌编号,每个编号可享有三位竞买席。
第十七条 竞买(竞租)人在“一锤定音”前,可随时举牌报价。两位以上(含两位)竞买(竞租)人同时举牌报价时,按报价牌编号顺序报价。
第十八条 对每一报价,拍卖师复唱三次,第三次唱价后开始计时,两分钟内无人报价,即“一锤定音”,所唱价格为房产的成交价格。
第十九条 拍卖(拍租)成交后,成交双方当场签订协议,当场付清肥款的,房产管理部门当场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产权变更手续或租赁手续,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及进户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