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拍卖(拍租)暂行办法
(沈房发[1994]86号 1994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保护买卖(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拍卖(拍租)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依法通过一定程序,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将拍卖(拍租)房产卖(租)给出价最高竞买(竞租)人的一种特殊的房产交易行为。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房产拍卖(拍租)的主管机关。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负责房产拍卖(拍租)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拍卖(拍租)范围
第四条 下列房产准予拍卖(拍租):
一、国有房产、单位自有房产、私有房产、共有房产;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罚没的房产;
三、抵押期满,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用于抵债的房产;
四、典当期满,出典人无力赎回的房产;
五、法律、法规准予拍卖(拍租)的其他房产。
第五条 下列房产不准拍卖(拍租);
一、产权不清的房产;
二、抵押、典当期限未满的房产;
三、未腾空及带户的房产;
四、城建规划确定当年改造的房产;
五、房地产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产权转移的房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拍卖(拍租)的房产。
第三章 登记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欲委托拍卖(拍租)房产时,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证件与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签订房产拍卖(拍租)委托书,并按规定交纳房屋底价1%的委托业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