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优
抚社救对象粮价定向补贴的通知
(1994年6月7日)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32号)《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和市财政局(京财予(1994)836号)《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精神,我市粮价调整后为了不使民政优抚和救济对象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现决定对每月享受民政部门发放定期生活费的优抚及社救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表)相应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
因发放粮价补贴而提高的定期生活费经费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