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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
(京税征[1993]812号 1993年12月20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发票防伪难度,严防假发票在社会上流行,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我市现行的行业专用发票将做为普通发票继续使用。从明年开始,我市将对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普通发票实行综合防伪。综合防伪措施包括发票统一使用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的带水印图案的防伪专用纸。同时使用该公司生产的变色荧光油墨和无色荧光油墨分别套影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带“京税”字样的暗徽。现就与此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防伪发票的特征。发票联统一使用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的水印图案防伪专用纸。该纸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由“北京税务”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BJSW”和简易税徽组成的图案,每个图案用一条条平行竖线相接起来。同时使用变色荧光油墨套影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在发票联金额合计内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影京税”字样的古币形暗徽,该暗徽经紫外线灯照射后呈耀眼的荧光颜色。
  二、综合防伪发票的使用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起,凡我市税务机关印制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单位自印发票均应实行综合防伪措施。
  三、关于其他联次发票用纸问题。凡我市税务机关印制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的其他联次用纸,应优先使用目前北京造纸七厂库存的35克和25克的专用纸,待使用完毕后再改用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的22克专用纸。
  四、关于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各发票承印厂和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应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防伪专用品流失。
  五、加强对发票综合防伪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我市实行综合防伪发票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用票单位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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