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转让共同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同等条件下,共同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应申请领取《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双方当事人应比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三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时,出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缴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 租赁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担保,向抵押权人负责清偿债务的行为。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双方当事人应向监理处申请并比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抵押手
第十六条 抵押合同及有关证件经监理处审验、查勘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合同限期内依法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申请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抵押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经批准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按本细则第二章规定办
第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它原因而灭失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三十日内到监理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入股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股份投入,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入股时,当事人应向监理处申请,并比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手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入股时,当事人应签订《合肥市房地产投资入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