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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应填写申请表,并交验下列证件:
  1、《居民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其它证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出让合同及有关登记文件;
  5、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为国家投资和政府无偿划拨的,须持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证明;
  7、属共同使用的,应有其他共同使用人的书面证明;
  8、委托办理的,应填写委托书(外地或境外委托,应办理公证);
  9、其他有关证件。
  (二)转让申请经监理处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文本中的项目必须如实填写。
  (三)监理处对转让标的实地勘查、校核、复量、评估,全面审查转让双方的申请、合同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证件等,确认转让标的,按章征收有关费用,填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
  第八条 当事人应自转让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证》、《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分别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按《办法》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增值费。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缴纳出让金的,可以土地转让收益抵缴出让金,缴纳标准按增值费同级标准再提高10% 。
  土地增值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额=房地产总成交额-房产评估价值(不含地段因素)-土地投入成本(不计息)。
  房产评估价值,由监理处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土地投入成本,以支付凭据为准。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议定的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格的,按市场指导价格计算增值额,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征购。
  市场指导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物价等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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