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合法经营土地使用权,搞活房地产市场,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第二条 凡转让、出租、抵押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监理处)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
第六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记。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200平方米以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直接申请转让登记;200平方米以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人应先到市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再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