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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合法经营土地使用权,搞活房地产市场,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第二条 凡转让、出租、抵押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监理处)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
  第六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记。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200平方米以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直接申请转让登记;200平方米以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人应先到市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再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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