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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宣传文化系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宣传文化系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4]26号)
经请示市领导同意,自1994年1月1日起,本市宣传文化系统电影局、新闻出版局、解放日报社、文汇报社、新民晚报社、青年报社开始执行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所有企业一律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为33%,并实行税后还贷。原实行的零承包优惠政策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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