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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等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
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
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4]第24号 1994年4月29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4]24号),自1994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调整为199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以本人1993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为计算缴交基数。平均月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工资改革以后的新增工资(3个月)部份等;
  2.国家和本市批准实行的各种工资性津贴和岗位补贴,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等;
  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物价补贴,书报费和洗理费补贴;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种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增收节支奖、目标管理奖、以及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允许使用所发的工资等;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
  二、企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以本人上一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为计算缴交基数。平均月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1993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3年实际发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作为缴交基数。1994年1月以后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以其进单位次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1993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收入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如统计核实有困难的,可按调入单位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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