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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1994年赴上海市黄山干部疗养院、华东疗养院费用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1994年赴上海
市黄山干部疗养院、华东疗养院费用的通知
(沪人[1994]48号 1994年5月16日)


  根据物价变动和交通、游览等费用的调整情况,现将1994年赴上海市黄山干部疗养院和华东疗养院疗养的费用作如下调整:
  一、赴黄山干部疗养院疗养6天期时间的费用调整为395元,其中个人负担20元,单位报销375元。8天期的疗养费用调整为455元,其中个人负担20元,单位报销435元。 
 
  二、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处级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赴华东疗养院疗养的通知》(沪人[1991]47号)规定,组织赴华东疗养院疗养的人员,其费用调整为705元,其中个人负担10元,单位报销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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