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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失效]

  第五条 征收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税目表执行。
  第六条 各级征收机关未经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
  第七条 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纳税,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环节纳税,其税款在收购地缴纳。
  自产自销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生产环节、收购环节或销售环节纳税。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品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已纳农业税税额予以扣除。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生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或市场中等价)。
  (二)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金额=实际收购数量×收购价格。其中,烟叶实际收购金额=实际收购数量×(收购价格+价外收入+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
  (三)销售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征或免征: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进行科学试验,试验期间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河滩、湖洲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准予免税2--3年;对在新开发水面从事养殖业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准予免税1--3年;
  (三)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五保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采取核定、评定产量计征方式的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免税;
  (五)对利用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种植少量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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