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湖南省政府令
(第33号)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已经1994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邦柱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果用瓜、药材、生姜、花卉(商品性的观赏用花和制茶用花)、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莲子、藕、芦苇、席草、荸荠、鱼、龟、鳖、珍珠和捕捞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松脂、竹笋干、棕片、木本油料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收入;
(五)特种养殖收入,包括牛蛙、蛇等收入;
(六)除上列(一)至(五)项的产品收入外,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征收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原木、原竹、生漆、松脂、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鱼、龟、鳖以及水产捕捞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