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老年护理医院医疗费报销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本市老年护理医院医疗费报销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卫公医[1994]第1号 1994年2月25日)
为了照顾本市老年患者医疗就诊,现就住本市老年护理医院病员医疗费报销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病人,住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老年护理医院(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其医疗费报销可参照沪卫公医[1992]第4号、沪财行[92]第50号《关于对遵义红十字护理医院医疗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