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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自行车征收1994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
籍个人的自行车征收1994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沪税外[1994]30号 1994年3月7日)


  根据市政府决定:对1994年度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从原来的四元调整为每年每辆八元。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自行车征收1994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相应调整为每年每辆八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公用的自行车,以及这些企业中外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向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除上述单位外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等所使用的自行车,向换发自行车行驶证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外国驻沪领事馆和领事馆外交人员及其配偶所使用的自行车,在3月31日前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手续,申请领取“免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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